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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區關于促進質量標準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措施 深光府規〔2023〕13號
發布時間:2023-10-1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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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質量強國、知識產權強 國的決策部署,加快構建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提升經濟質量效 益和競爭力,為光明建設世界一流科學城提供有力支撐,依據《質 量強國建設綱要》《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 要(2021—2035 年)》等政策文件精神,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追求卓越理念,培育光明質量標桿
(一)支持樹立光明質量標桿。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及中國質 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及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深 圳市市長質量獎項的單位,按市級獎勵金額的 100%給予配套獎 勵,單個項目最高 300 萬元;對獲得區級質量獎項的單位,按區
級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給予獎勵。
(二)支持實施卓越績效管理。錨定高效益、高效率、高品 質,緊扣新產業新動能實施“卓越質量培育”計劃,鼓勵實施國 際化視野下的質量戰略,基于需求導向的有效創新實現高效率運 營、高績效發展,打造光明質量品牌。鼓勵轄區主體實施卓越績 效管理等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對經評審達到 40%以上成熟度的單 位,給予最高 30 萬元資助,每年最多資助 10 家。鼓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對在我區開展的重大質量活動,經備案批準后按照實際支出成本給予最高 20 萬元資助。
二、支持強化標準引領,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支持重大標準化活動。鼓勵轄區主體積極參與國際國 內重大標準化活動,對獲得深圳市承擔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 委員會機構工作項目、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或學術研討會及 國內重大標準活動項目、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資助的單 位,按其獲得市級資助金額的 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分別 30 萬元、25 萬元、15 萬元。
(四)支持開展標準制定修訂。
1.對獲得深圳市國際標準制定修訂資助、“一帶一路”區域 標準制定修訂資助、深圳市團體標準項目資助的單位,按其獲得市級資助金額的 10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 50 萬元。
2.對主導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按項目給予分別最高 30 萬元、15 萬元資助;對參與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最高 10 萬元、5 萬元資助。
3.對主導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最高 20 萬元、10 萬元資助;對參與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最高 7 萬元、3 萬元資助。
4.對主導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按項目分 別給予最高 10 萬元、5 萬元資助;對參與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最高 3 萬元、1.5 萬元資助。
(五)支持標準化試點示范。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單位,按市級獎勵金額的 100%給予配套獎勵,單個 項目最高 50 萬元。對獲得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的單位,按 項目給予最高 20 萬元獎勵。對獲評深圳標準創新基地、深圳市 研發與標準化同步試點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 25 萬元、15萬元獎勵。
(六)支持開展深圳標準認證。鼓勵轄區主體積極開展深圳 標準認證,樹立行業優質品牌。對通過深圳標準認證的項目,按 項目給予項目單位最高 5 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3 個項目。
(七)支持開展企業標準 “領跑者”。鼓勵轄區主體積極參 與企業標準 “領跑者”,引領行業高標準發展。對獲評企業標準 “領跑者”的項目,按項目給予項目單位最高 3 萬元的獎勵,同 一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 5 個項目。對獲得深圳市企業標準“領跑 者”評估機構項目資助的單位,按其獲得市級資助金額的 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 2.5 萬元。
(八)支持標準化服務機構發展。鼓勵轄區標準化服務機構 積極參與國家級標準驗證工作,提高標準化服務水平。對獲得深 圳市國家級標準驗證檢驗檢測點項目資助的單位,按其獲得市級資助金額的 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 10 萬元。
三、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厚植知識產權發展沃土
(九)實施專利獎配套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
優秀獎的單位,按項目分別給予最高 200 萬元、100 萬元、20 萬元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按項目分 別給予最高 3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獎勵。對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單位,按項目給予最高 20 萬元獎勵。
(十)實施版權商標配套獎勵。對獲得中國版權金獎的單位, 按項目給予最高 100 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單位,按 項目給予最高 100 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全國版權示范單位、示范 園區(基地)的單位,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廣東省 版權興業示范基地的單位,給予最高 20 萬元獎勵。對新獲得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的單位,給予最高 10 萬元獎勵。
(十一)支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單位培育。對新獲得國家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 30 萬元、15 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 給予最高 10 萬元獎勵;對新獲得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給予最高 25 萬元獎勵。
(十二)支持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對新注冊地理標志證明 商標、集體商標的單位,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權的單位,給予最高 5 萬元獎勵。
(十三)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對新獲得粵港澳大灣區 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按項目給予大賽獎項獎金 50%的配套獎勵,單個項目最高 10 萬元。
(十四)實施高價值專利項目配套資助。對獲得深圳市高價值、高質量專利培育項目資助的單位,按項目給予所獲資助 50%的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 25 萬元。
四、加快知識產權轉化運用,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十五)支持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 機構、企業、園區、行業組織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設知識產權 運營中心,以知識產權轉化運營為重點,為創新主體、市場主體 提供覆蓋創造、運用、保護和服務等多功能、全鏈條的“一站式” 集成服務,推動區域、園區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對獲批成為國 家、省、市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 200 萬元、150 萬元、100 萬元資助。
(十六)支持專利開放許可(試點)。鼓勵搭建專利開放許 可(試點)平臺,參照開放許可的理念和方式,發布專利許可信 息,建立專利許可數據庫、企業需求對接平臺,促進高價值專利 精準對接和高效匹配市場需求、產業鏈條,提高轉化效率。對新 獲批國家、省、市專利開放許可(試點)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100 萬元、70 萬元、50 萬元資助。
(十七)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優化知識產權融資服務體 系,培育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市場,拓寬融資渠道,對通過知識產 權(專利、商標、版權)質押方式申請銀行貸款,并在上一年還 清貸款本息的單位,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給予最高 70%的資助,
同一單位年度資助總額最高 50 萬元。
(十八)支持專利導航項目。對開展研發活動類專利導航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給予最高 30 萬元資助。對開展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的行業組織、產業知識產 權聯盟、科研機構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給予最高 100 萬元資助。專利導航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 5 項。
(十九)支持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鼓勵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 展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知識產權許可轉讓、轉化 運用、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維權等工作。對已向市知識 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光明區連續運營一年以上、符合產業政策 導向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按照上一年度實際運營成本每年給予最高 50 萬元資助,同一單位累計資助不超過 3 次。
五、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營造一流科技創新環境
(二十)支持承辦國際國內重大知識產權活動。鼓勵企事業 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機構圍繞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 護、服務等方面內容承辦國際國內重大知識產權活動,提升我區 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對經區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市級及以 上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召開國際或國內重大知識產權活動的承辦方,按照實際支出成本給予最高 20 萬元資助。
(二十一)支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設。鼓勵行業協會、 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健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自 律機制,提升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能力。對已向市知識產權主 管部門備案且在光明連續運營一年以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 按照上一年度實際運營成本每年給予最高 20 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累計資助不超過 3 次。
(二十二)培育商業秘密保護試點單位。鼓勵高新科技企業 密集的產業園區開展商業秘密保護試點,為園區企業提供商業秘 密宣傳培訓、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維權建議等綜合服務,對經 評審通過商業秘密保護試點的園區給予最高 20 萬元資助。鼓勵 科研機構或企業開展商業秘密保護試點,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和能力,對經評審通過商業秘密保護試點的科研機構或企業,給 予最高 10 萬元資助。商業秘密保護試點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 10項。
(二十三)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對代理轄區內企業專 利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的專利代理機構,按項目分別給予最高 50 萬元、20 萬元資助。對在光明區連續運營一年以上,為企業 提供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綜合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經評審在持續提升服務能力方面取得較好成效的,給予最高 50萬元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 5 家。
(二十四)實施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獎勵。鼓勵企業或知識產 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工作,工作人員于上一年 度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或知識產權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對 所在企業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最高 3 萬元/人的一次性獎勵。
六、附則
(二十五)本措施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可進行相應調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措施生效前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按照本措施相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二十六)本措施中有關數據“以上”“不超過”“最高”包
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十七)本措施的資助與獎勵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 資金中列支,有數量和額度限制,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
(二十八)本措施以現行《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 法》為資助依據,獲得本措施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應嚴格按照 《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使用專項資金。
(二十九)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光明區多項經濟發展專項 資金支持政策的,申請單位不得重復申請或者多頭申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資助。
(三十)本措施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負責解釋,并制定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