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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發放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2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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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貼對象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登記注冊三年內(以工商注冊登記之日為準)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補貼條件
1.與員工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含6個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申請補貼時該員工仍在申請企業就業。
2.相同登記注冊地址的不同初創企業且帶動相同人員就業的,只能有一家企業申請一次補貼。
三、補貼標準
新招用人員每人補貼1000元(不含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勞務派遣員工),累計享受補貼總額不超過3萬元。
四、申報材料
1.《福州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表》(附件1);
2.《福州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花名冊》(附件2);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新招用人員居民身份證(臺灣青年提供《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5.提供2張以上反映近期創業工作開展情況的照片,內容包括:經營場地遠景照片、整體近景照片,反映申請人創業、幫扶就業創業等方面的圖片。圖片質量要求清晰(分辨率大于1080*960),并附簡要說明。
以上申請表和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個體工商戶)公章。
五、申報程序
(一)申報。申請人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高新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申請;
(二)審核。各縣(市)區、高新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公示。各縣(市)區、高新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信息在同級人社部門官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含申請人姓名、創辦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工商注冊時間、帶動就業人數、補貼金額等。
(四)撥付。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高新區人社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資金,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創業支持資金)列支。并按規定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申請人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基本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