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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創業導師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20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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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創業導師資源,搭建創業者與創業導師對接平臺,強化對創新創業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有效促進各類群體成功創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導師是指為使創業者成功創業,根據創業者創業過程的各階段特點,為創業者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指導服務的各類創業指導專家。
第三條 創業導師的服務對象為我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農民工等有創業需求人員和已創辦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二次創業者。
第二章 創業導師的組成和基本條件
第四條 創業導師主要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科研開發推廣機構的創業指導專家;
(二)政府部門相關業務負責人;
(三)法律、會計、經濟咨詢等社會服務機構業務負責人;
(四)成功創業人士;
(五)財政、工商、稅務、金融、市場分析、風險投資、人力資源管理等專家;
(六)取得國家認定的創業咨詢師職業資格人員。
第五條 創業導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熱愛創業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自愿從事創業指導工作。
(三)熟悉國家及地方有關創業就業政策法規,有較高的政策理論素養和專業技術水平,熟悉企業管理和市場運作規律。
(四)在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創辦或管理企業等方面有豐富經驗或專業特長,并具有豐富的授課、指導經驗。其中: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應是對創業活動有管理、指導、服務職責的業務負責人;
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科研開發推廣機構的專家學者應具備與創業相關的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企事業單位技能型人才具備技師以上技術等級;
法律、會計、經濟咨詢等社會服務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從業經歷;
成功創業人士應自主開辦企業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潤增長;
創業咨詢師須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五)能夠服從安排,積極參加我市創業指導活動,并較好地完成指導工作。
第三章 創業導師的聘任和管理
第六條 推薦申報。通過自薦、社會征集、機構推薦、主管部門邀請等方式甄選創業導師。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填寫《福州市創業導師申請表》(附件1),經所在單位或推薦機構審核后,報送市人社部門。
第七條 審核聘任。市人社部門對申請人資格條件、業績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擇優聘用創業導師并頒發聘任證書。創業導師實行聘任制,聘期為3年。聘期滿可根據創業導師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續聘或解聘。
第八條 導師入庫。市人社部門按“分類別、分區域”原則建立創業導師庫。創業導師庫根據《福州市創業導師信息匯總表》(附件2)建立基本信息臺賬,創業導師個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由采集單位更新。
第九條 服務管理。建立創業導師服務登記跟蹤制度,市人社部門及時記載導師開展創業指導情況,形成創業指導日志,并將創業導師參與創業指導服務的文檔、圖像及《福州市創業導師服務效果反饋表》(附件3)等資料存入臺賬,為創業導師續聘及績效考評提供依據。
第十條 解聘辦法。創業導師實行動態管理,聘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創業指導活動。
(二)以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或參與創業導師職責范圍之外的活動,有損我市創業導師形象。
(三)泄漏幫扶對象商業秘密,并造成不良影響。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創業導師職責或自行申請退出。
第四章 創業導師具體職責和服務方式
第十一條 創業導師工作職責
(一)為有創業意愿或處于創業初期的各類創業者提供項目策劃、開業指導、項目評估、市場分析、經營管理、融資貸款、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
(二)接受創業者委托,對創業項目進行必要的市場調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見建議。
(三)保持與創業孵化基地或相關機構溝通、聯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見建議。
(四)積極配合人社部門開展創業問診、政策宣傳等活動。
(五)保守創業者和幫扶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創業導師的服務方式
(一)項目評估。參加各類創業指導(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項目評審(評估)、創業活動評比等工作,對創業項目或孵化企業進行評審和論證,提出創業項目改善建議。
(二)結對幫扶。創業導師與創業幫扶對象結成對子,通過上門指導、電話、電郵等多種方式,開展“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創業幫扶和指導工作。
(三)培訓授課。擔任專題培訓或講座授課嘉賓,幫助創業者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創業意識和競爭意識,掌握熟悉創業相關的工商、稅務、金融、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項目規劃、企業管理等方面知識和創業企業扶持政策。
(四)咨詢指導。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政策咨詢、創業手續辦理、企業經營運作等方面的咨詢指導。
(五)其他創業活動。參加政府部門、高?;蛴嘘P機構組織的其它創業相關活動,如創業大賽、創業論壇、創業宣講等。
第十三條 創業導師服務采取集中服務和結對服務相結合的方式。集中服務由各級人社部門統一安排;結對服務由創業者個人申請。創業者根據實際需要到當地人社部門登記,并填寫《福州市創業導師需求申請表》(附件4)。創業導師可根據市人社部門工作安排,隨訪指導“植根榕城”優秀創業項目、大中專畢業生創業省級資助項目等,為創業者提供幫扶服務,并按要求提交《福州市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附件5)。
第五章 創業導師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創業導師按“自愿參加,公益和有償服務相結合”原則參與創業指導服務。創業導師參加項目論證、咨詢診斷、培訓授課等創業幫扶活動,邀請單位可酌情給予創業導師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 每年由市人社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評審一批優秀創業項目,推薦創業導師跟蹤輔導。各級人社部門統一組織安排的創業導師服務,所需支付的創業導師勞務報酬,從各級創業支持資金(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享受人社部門資助的創業孵化基地,其聘請創業導師所支付的勞務報酬可列入補助支出范圍。
第十六條 市人社部門建立創業導師等級評價機制,創業導師按照市、縣人社部門安排,參與創業指導服務并及時提交《福州市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每次加10分;自行開展創業指導服務并及時提交《福州市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每次加5分,最高30分。每一年度根據積分情況及服務對象效果評價,評定一批金牌導師、銀牌導師和銅牌導師,并給予創業導師5000元、3000元、2000元獎勵,資金從市級創業支持資金中列支。聘用期內獲得金牌、銀牌的創業導師,在下一批次導師評選中經自主申報后予以自動續聘。
第十七條 市人社部門積極開展創業導師學習交流活動,創造條件推薦創業導師參加各類優秀人才評選、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十八條 加強對指導創業者成功創業的優秀創業導師的宣傳,依托電視、網絡、報刊、雜志等媒體做好優秀創業導師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 重大專項活動和創業導師的重要成果,以適當形式報有關行政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創業指導風險由創業者和創業導師自擔。創業導師的指導只作為創業者生產經營、決策時的參考意見,創業者所作出的決策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與創業導師無關。創業導師對其輔導對象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所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由創業導師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榕人社就〔2016〕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福州市創業導師申請表》
2.《福州市創業導師信息匯總表》
3.《福州市創業導師服務效果反饋表》
4.《福州市創業導師需求申請表》
5.《福州市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